勞動爭議會議紀要二
篇一:勞動爭議會議紀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標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開瞭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以及進一步加強裁審程序銜接問題進行瞭討論,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一、適用《社會保險法》的若幹意見
1.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瞭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墊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尋求解決。
2. 勞動者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年限、繳納數額不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的規定,可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尋求解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