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多久簽勞動合同
篇一:新員工入職簽合同的註意事項
新員工入職簽合同的註意事項
7月,新員工入職高峰來臨。一批批應屆畢業生走進企業,邁入職場。緊張的求職後換來瞭一份沉甸甸的合同,簽署時才發現,少則幾頁多則幾十頁的《勞動合同》中內容可真不少。那麼,對於新員工來說,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有哪些需要註意的事項?據此,筆者采訪瞭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曉蓉,請她談談“職場菜鳥”入職須知的幾件維權要事。
試用期約定有效嗎?
【案例】
剛剛大學畢業的小王應聘某貿易公司,經過幾輪面試,最終獲得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一般會先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期限為三個月,期間工資為2000元。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後,如果員工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3000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後,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剛工作至兩個月,公司即發現小王的表現無法滿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小王解除合同。那麼,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評析】
試用期的三大法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曉蓉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瞭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