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員勞動合同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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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退休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王某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國傢稅務局辦理退休,同年8月10日進入康達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雙方簽訂一份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3月24日,王某以事務所拖欠其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要求事務所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系退休公務員並已依法領取退休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事務所建立的並非勞動合同關系,而系勞務關系,在其不能證明雙方就加班費及解除勞務關系經濟補償金存在約定的情形下,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而對其上述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介紹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普通勞動者,未取得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臺人員以及學籍和檔案管理關系均在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等特殊身份群體,均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像王某這樣對勞動法律知識不瞭解,是造成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篇二: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適用於聘用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傢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到甲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返聘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聘用協議於簽訂之日起,至 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聘用期間的崗位及工作任務為 。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