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篇一:補簽勞動合同就不能夠主張二倍工資 是這樣嗎
補簽勞動合同就不能夠主張二倍工資是這樣嗎
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制度,以其威懾力和倒逼作用一定程度扭轉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下的局面,然實務中出現的“倒簽”勞動合同情形及司法應對的分歧對二倍工資立法目的形成瞭潛在隱患。本文通過對“倒簽”勞動合同的解析,希冀能夠實現司法實踐的統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的處罰,有責令改正、賠償損失、罰款等制裁手段。然而,實踐中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下的局面未得以改觀。為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創設瞭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動糾紛的數量呈大大增長,勞動者通過投訴、舉報、仲裁、訴訟等方式訴求雙倍工資與用人單位“短兵相接”,讓用人單位在直面對抗中敗北的慘痛教訓中認識到必須規范用工才能避免法律風險。可以說,二倍工資制度設計以其威懾力和司法判決對司法實務的倒逼作用從根本上扭轉瞭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下的局面,取得瞭良好的法律實效。
但是,近年的司法實務中,出現瞭一類特殊的實例,即“倒簽”勞動合同,由該問題引發的各地仲裁及司法判決呈現出裁判結果的嚴重分歧,若任由這種狀態持續下去,勢必對“二倍工資”懲罰制度乃至其他相應法律規范的貫徹落實造成重大影響,勢必對司法權威及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造成重大損害。
一、問題之由來:“倒簽”勞動合同
一)倒簽與補簽勞動合同概念之厘清
何謂“倒簽”、“補簽”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的差別體現在何處?所謂“倒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事後補簽勞動合同時,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也往前移,寫成勞資雙方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有學者認為:“倒簽”系指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