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定順延
篇一:勞動合同,順延
篇一: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的提示
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的提示
作者:勞動管理法律網高級顧問崔煒律師
勞動到期後,應當自然終止,但法律法規為瞭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卻做瞭一些特別規定,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即便到期,也不能自然終止。
用人單位掌握這些特別規定,有以下兩個好處
1、避免違法解除的情況發生。因為在勞動法定順延的情形下,若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的原定的期限終止勞動合同,就會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
2、避免未簽合同的法律責任。原勞動合同已到期,法律又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那就必須繼續保持勞動關系;而保持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但在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會忽略勞動合同的續簽或延期問題。因此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等文件與勞動者順延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法定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項: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傢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 《工會法》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