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勞動保障局
篇一: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
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財政、工商、地稅、公安、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和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導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可以在鄉
(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站)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可以協助處理有關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但不得實施行政執法。
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