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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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由於《勞動合同法》中除瞭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並未對如何界定“三性”有更進一步的說明,由此導致爭議。為瞭明確勞務派遣崗位范疇,修訂草案中,將把原來規定中的“一般”,改為“隻能”。
對於“三性”具體的界定分別是,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單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也有專傢提出,應通過派遣期限確定“三性”崗位。比如,派遣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否則,視為轉入正式工。
昨日,趙國君還提到,已有勞動專傢提出建議,借《勞動合同法》修訂之機,也需對異地勞務派遣的社保標準加以限制,並加強對異地勞務派遣的監管。
篇二:對新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意見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修改建議
2012-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