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培訓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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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實務講課稿
勞動合同法實務講課稿1)
註:作者在2009年8月1日為40餘傢法律顧問單位企業老總及人事主管培訓會上的講稿
安徽今昔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法實務講課
2009-08-01)
背景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最新勞動法律的頒佈實施,極大沖擊著用人單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給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帶來瞭挑戰,勞動爭議案件急劇上升。在這種背景下,如何根據新法調整用工思路、規范操作模式、規避法律風險、節約用工成本,成為我們企業用人單位十分關註的內容。為此根據最新勞動法律法規,結合勞動爭議處理的工作經驗,對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與應對措施進行闡述和討論。
我今天主要講六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部分 勞動合同訂立中的問題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
勞動合同期限分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無終止時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勞動者上班方式兩種:全日制用工,還有種非全日制勞動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單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時,每周不超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條例第6條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