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
篇一:一篇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論文
一篇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論文最佳答案 談《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和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於 2007 年 6 月 29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 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通過並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其施行。 相對於原先的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新規定更加有利保護勞動合同中弱者-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但 不可避免地勞動合同法還有一些不足之處,現筆者結合自己的辦案實踐和心得, 談談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和不足。 一 、新規定及其意義 1.單位規章制度和重 大事項公示制度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些單位認為員工嚴重違紀而予以開除的勞動糾紛, 但結果都 因單位缺乏已將相關規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證據, 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單位作出 開除決定無合法依據而裁定用人單位開除決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 4 條對單位制 定,修改或者決定和實施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符合的程序加以瞭明確,用人 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應該盡告之義務, 否則上述單位規章制度 和重大事項對勞動者無約束力, 用人單位也不能根據上述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 作出相關決定。 2.事實勞動關系的取消和代替 長期以來, 用人單位一直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也不辦 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這在法律上屬於事實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上, 勞動者 可以隨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需提前 30 日,但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卻不在少數。勞動法僅僅規定瞭用人不和勞動者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的行政責任, 作為勞動者遭受的經濟損失往往無法得到用人補償勞 動,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根據時間分別加以規定,明確瞭用人不 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直接法律責任: 2.1 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第 82 條) 2.2 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 12 條第三 款) 3.勞務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為中國特定的市場經濟的產物, 大量的勞務工 民工) 的法律問題日益加劇, 勞動法對此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