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合法
篇一:公司單方調崗後以員工拒絕到新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單方調崗後以員工拒絕到新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鄭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糾紛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1、公司單方調崗後,以員工拒絕到新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2、勞動者隻需提供餐飲、交通、住宿類的發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應否計算為工資性收入?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調崗調薪曠工發票報銷工資
申訴人:鄭某
被申訴人:某化工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鄭某系某化工公司,鄭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與某化工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職務,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地點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頭通知鄭某將其崗位調至山東,鄭某並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則以鄭某未到新崗位報到工作,也未向直線經理請假為由通知鄭某解除勞動關系。鄭某經與某化工公司協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勞動爭議案例審理結果
申訴人訴稱:1997年7月19日,申訴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該公司為被申訴人的的前身)從事銷售業務。2007年11月30日,被申訴人向申訴人發出《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承認申訴人在該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並於2007年12月27日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申訴人的工作崗位是銷售代表,工作地點是北京,月工資待遇為基本工資1700元+補貼工資2600元+銷售提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9134.33。2009年1月起,被申訴人單方
取消每月的補貼工資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訴人變更申訴人的工作地點至山東,但並未與申訴人達成一致。2009年4月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