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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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部令第28號)
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28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已於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者)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等相關信息。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傢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