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承包關系有什麼區別?
答: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勞務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關系而發生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使用權。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因此,勞動關系中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特定化為持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
與勞動關系相比,勞務關系中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約定的勞動成果而非勞動行為,另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對價。基於上述的區別,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遵循“保護勞動者原則”,而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
承包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的定義,在企業范圍內的承包關系作為一種責任制形式,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關系,可以從屬於勞動關系,也可以從屬於民事關系。
從屬於勞動關系的承包關系,由勞動合同規定工資報酬、集體福利、工作時間以及勞動紀律等內容。承包合同則隻對勞動合同未規定的定額指標、獎金分配等內容進行規定。這種
承包關系並未改變勞動關系的特性,隻是將定額管理與物質獎勵制度結合運用,以完成定額程度作為計獎的依據,這種承包關系人應有勞動法進行調整。
從屬於民事關系的承包關系,勞動關系已經虛化,工資關系成為檔案關系,勞動者被賦予經營者的資格。勞動關系時機已經轉化為勞務關系,成為民事關系,應當由民法調整。因此承包關系中的承包者具有兩種身份,既是經營者又是勞動者,這種主體以不同身份實行的不同的行為應分別歸入勞動法和民法去調整。
到底是承包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