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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湖北省最低工資標準
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省人民政府決定適當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月工資標準依次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依次為7.00元、
6.50元、6.00元、5.50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本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三、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內容: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傢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六、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