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誰之過
未簽訂勞動合同,誰之過?
一、典型案例
韓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當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 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未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2008年12
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年9月份的工資。
仲裁結果: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該公司向韓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
2008年12月22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9067.43元。
該公司不服,認為雙方沒有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主要原因是韓某拒絕簽訂,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於是該公司向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瞭訴訟。
一審判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劉某、宋某證明在2008年六七月間曾經接到過公司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去簽合同,宋某將此通知轉達給瞭韓某。但對於韓某不與公司續簽的情況,該公司缺乏證據說明,法院認為該公司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且直至韓某提出辭職時,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向勞動者韓某支付10171.94元。
二、本案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