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和中止
篇一:該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中止勞動合同?
楊先生與某企業簽訂的是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期間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企業準備將其辭退,楊先生的傢屬咨詢瞭勞動部門後,向企業提出異議。企業人事部門對此感到困惑,員工違法瞭,還要保持勞動關系嗎?南南告知,出現此類情況並不罕見,法律對此是有規定的,這是勞動合同中的中止情形。
所謂勞動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狀況,致使不能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關系仍繼續保持的狀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是指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因客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情形。
楊先生涉嫌違法犯罪,被收容審查,但並未定罪,結果難料。這是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又按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的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據此,符合上述條件勞動合同中止,可能會出現與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矛盾的特殊情況。當該職工被宣告錯捕,無罪釋放,企業就應恢復與其的勞動關系,但在審理期間,這時候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就是中止。反之,如果該職工經審理確有問題,被定罪量刑,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出現這兩種情況,都是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
這裡,南南還特別告知,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傢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