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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 2012-04-19 16:47:45 作者:本站編輯 瀏覽次數:1086 【字體:大 - 中 - 小】
第一條 根據《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施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以及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實行勞動保障代理的人員和其他城鎮從業人員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全年等方式以上年度本市在崗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數每年7月1日調整。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憑下崗優惠證在其有效期內以上年度在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難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南昌市困難企業職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以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參加大病醫療救助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按每人每年96元的標準在每年首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一次性繳納。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待遇時實行等待期,從實際繳費時間的第4個月或第七個月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