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會議紀要
篇一: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
北京市東片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
? 2009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勞動爭議案件合議庭分別在通州、東城、順義、懷柔組織召開瞭四次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研討會,參會人員包括高院及東片九個區縣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東片九個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部分仲裁員,總參會人數近百人。大傢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見的、有爭論的問題進行瞭深入的探討,現將會議中探討的問題及已形成的多數意見進行匯總,供內部學術研討之用。
一、勞動者追索工資包括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等)如何進行實體保護?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表應至少保存2年備查。因此,在因勞動者追索工資、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引發的糾紛中,用人單位應當對2年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以證明其已足額支付。如其拒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則應采信勞動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實的主張。勞動者主張超過2年之外存在拖欠事實的,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應由其承擔不利的後果。但如果雙方均對超出2年之外未全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表示認可的,一般應支持勞動者的請求。但鑒於目前金融危機的形式,如此類案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或因此會導致用人單位出現嚴重經營困難,則應根據實際情況,把保護勞動者的眼前利益和保障勞動者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結合起來,在保證用人單位生存發展的情況下,強化調解,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勞動者提出申訴之日為起算點倒推2年。
二、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合理的計件定額任務,對於勞動者完成定額任務之外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5條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定額任務,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數額又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出勞動者在標準工時內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應當獲得的工資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