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作十年
篇一: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關於“連續”的理解
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關於“連續”的理解
核心內容:“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案情介紹
老張於1998年3月份入職某公司擔任電工職務,2003年6月份,老張父親重病住院,為瞭能夠照顧父親,老張於2003年7月1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予以批準,老張於當日辦理瞭離職手續後連夜回到瞭老傢。老張父親住院2個月後不幸病逝,辦完後事後,老張打電話給公司,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因老張工作能力強,公司決定再聘用老張擔任電工,2003年11月份,老張重新辦理瞭入職登記手續。2008年9月份,老張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經工作超過10年,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
中國勞動爭議網法務評析
老張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否必須與老張簽訂,關鍵是看老張是否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根據相關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老張在2003年7月1日辭職,與公司解除瞭勞動合同,雖在2003年11月再次入職,但其工作時間已經中斷瞭4個多月,不符合連續的要求瞭,因此,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值得註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際,很多用人單位為瞭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采取要求勞動者“主動辭職”或離職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入職的手段以達到工作年限“不連續”的目的,這種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行為無效。
中國勞動爭議網風險提示
勞動者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段時間後又重新入職到同一用人單位,這時候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已經發生中斷,不再是“連續”瞭,在計算連續工作年限時,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工作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