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勞動保障
篇一: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執法主體
一、法定執法機關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 7、《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 8、《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9、《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10、《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四條 1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 12、《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六條
1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14、《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第三條、第十條 15、《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16、《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八條 17、《集體合同規定》第四條
18、《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第二條 19、《工傷認定辦法》第二條
20、《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第九條 21、《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
22、《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七條 23、《黑龍江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六條 24、《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 25、《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四條 26、《哈爾濱市勞動監察條例》第四條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一)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