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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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北 京 義 賢 律 師 事 務 所
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張小姐2000年2月與合資的某酒店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01年10月發現懷孕,4個月後,酒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張小姐終止勞動合同。張小姐不服,認為自己是按照國傢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酒店不應該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義賢專傢評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張小姐是按照國傢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不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因此該酒店的做法是錯誤的,張小姐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義賢專傢提醒】:用人單位應當註意,在女職工三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使該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但是如果該職工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 ,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傷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
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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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更 多 訊 息 請 加 入 義 賢 H R 法 務 沙 龍Q Q群1 7 3 2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