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解釋
篇一:關於合同法39條和40條的理解
關於《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的理解,聯系與區別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瞭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對於39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點來理解:
首先是關於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瞭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問題。一方面,該定義強調格式條款是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將“反復使用”作為格式條款的特征。因為反復使用並不是格式條款的本質特征,而僅僅是為瞭說明“預先制訂”的目的。從經濟上看,格式條款能夠反復使用有助於降低交易費用,因為許多交易活動是不斷重復進行的,許多公用事業服務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可以使訂約基礎明確、節省費用、節約時間,從而大大降低交易費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要求。
其次是.關於“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問題。格式條款的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點。所謂定型化,是指格式條款具有穩定性和不變性,它將普遍適用於一切要與起草人訂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對人,而不因相對人的不同有所區別。一方面,格式條款文件普遍適用於一切要與條款的制定者訂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對人。另一方面,格式條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條款的適用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雙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訂立過程中,要約方和承諾方的地位可以隨時改變。
第三點是關於合同制定方需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問題。對於免責格式合同條款,制定方應當承擔更高標準的義務。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此類條款的存在,這可以包括從文件的外形,提示註意的方法,提示註意的程度等方面進行深度解釋。另一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