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員考試題
篇一: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試題
一、填空題 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業務考試復習提綱
1、勞動者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 15個工作 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 批準可以延長。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在 六個 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 200% 支付加班工資。
7、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企業 、 個體經濟組織 、 民辦非企業單位 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8、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一個月 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二個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六個 月。
10、勞動者提前 三十 日以 書面 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加班加點按不低於下列標準發放加班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 150 %、休息日又不能在6個月內補休的按 200 %,法定休息日的按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