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假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合同關於假派遣解釋
勞動合同關於假派遣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的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4)第五條規定:
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時,該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由此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且依法存在單(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辦理假勞動合同)位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時 ,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應按工作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據此,對一些用工單位制定人員向其派遣時,需要對該單位的指定人員進行“背景調查”? 該員工與該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何時存在勞動關系?
合同的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是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當時我們正在自己的工作崗位工作,人力資源部部長王雪英把我們叫到辦公樓二樓會議室,拿出合同讓我們簽,說給我們上上醫療 失業 工傷等保險,不簽就不讓我們上班瞭。我們長的有工作8、9年的,短的也有6、7年的。我們需要工作。我們當時也不知道簽瞭這份合同的意義?工作不變,工資不變,還多瞭幾項保險,畢竟在這個單位工作這麼長時間瞭公司給交上保險也比較正常。還以為天上掉餡餅瞭。合同也沒有給我們。
同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過錯方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已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卻不在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傢勞務派遣公司,讓勞動者與該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勞動者已派遣的員工的名義繼續在本單位從事工作。事實《中節能石傢莊環保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新冀人才開發有限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