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
篇一: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 按照我們國傢《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政府公務員和軍隊等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法的,大部分國有事業單位還在按照原來的體制進行編制管理,還沒有與剛進單位的畢業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所有的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都應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前面我們找工作時使用瞭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就業協議不等同與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僅是體現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業意向的契約,主要作為畢業生人事關系接轉和戶籍遷移的依據。它的有限期限應該是從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去單位報到為止。而勞動合同主要規定著勞資雙方在勞動時間、崗位、報酬、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依據。勞動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應該在畢業生前到單位報到後簽訂的。因此,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時,都應當與用人單位簽署有效的勞動合同。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一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部門頒佈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就業協議適用《合同法》和教育部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的政策。
二是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隻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傢的法律、政策和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就業協議目前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還有學校參與。在有些特殊的地區或特殊的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會要求參與。
三是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比較詳細。就業協議的條款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願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