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時效
篇一:《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思考
《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仲裁時效的思考
摘 要:《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及二倍工資如何計算理解不一且存在著爭議,導致司法實踐裁決不一。二倍工資是一種懲罰性賠償金還是一種法定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用一般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還是特別時效?就《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仲裁時效之規定,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見。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仲裁時效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以及二倍工資的請求應適用何種時效規定的爭議始終不斷。這主要緣於《勞動合同法》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性質未能完全明確。而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瞭一般時效和特別時效,如何理解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性質,就成為“二倍工資”仲裁請求適用何種時效規定的關鍵。
目前對“二倍工資”法律性質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中的“另一倍”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中的“另一倍”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的“工資”,屬於勞動報酬。故第一種觀點主張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的一般時效規定,其仲裁時效期
篇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山東魯衡律師事務所 紀榕榕
【案情簡介】
王女士於2008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公司一直未與王女士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因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合同會讓公司不快,可能影響與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