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亮點
篇一:勞動合同法的4大亮點
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瞭補充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亮點一:引導簽訂長期合同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越來越多的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瞭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瞭更高要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對勞動者更為有利。
亮點二:擴大勞動合同適用范圍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這要求對1995年正式建立起來的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
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一些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並且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迫切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鑒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瞭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增加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等等。 亮點三:防止濫用試用期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問題比較突出,侵犯瞭新求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設置作出瞭更加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