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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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公佈施行)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1996年7月18日公佈施行)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瞭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訂立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及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