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
篇一:勞動合同主體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主體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
案情介紹2006年10月,宋某進入A集團公司工作,並簽訂瞭為其三年的勞動合同。2007 年7月,A集團公司一部門從A集團公司分離在上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為該部門的員工隨部門至B公司工作,原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未作變更和補充。2008年2月,B公司根據A集團公司的屬地化管理政策,書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12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2008年2月26日變更為與B公司簽訂。宋某對此表示“擬同意按A集團公司的政策執行”,後雙方未能就變更具體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B公司於2008年3月3日書面報告A集團公司,要求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A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復同意解除。3月12日,B公司發出《關於解除宋某勞動關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解除與宋某的勞動關系。宋某先後3次書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3月20日,A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2008年3月25日起,解除與宋某的勞動關系。”宋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於2008年4月12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律師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後,勞動合同應當如何履行的問題。本案的主要爭議點 有二:一是宋某的用人單位究竟是A集團公司還是B公司?相應的,B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二是用人單位能否以企業分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並、分立的情況, 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 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在企業發生合並、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 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 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 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