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試題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試題
1.題目:馮某於2006年11月3日與某公司簽訂瞭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任銷售部經理。2010年3月,該公司與馮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馮某同意。經協商,該公司向馮某支付經濟補償2.5萬元,雙方解除瞭勞動合同。馮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萬元。2010年5月,馮某以該公司拖欠經濟補償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該公司補發經濟補償2萬元並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萬元。仲裁委審理後,是否會支持瞭馮某的請求?請說明理由支持你的觀點。
答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從此條款可以看出,原則上經濟補償不能低於法定標準。雖然馮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但該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馮某主動放棄瞭差額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決會支持馮某的請求。
2.題目:煤礦決定招收井下作業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勞動合同要求工人簽字。合同中的內容包括:1)婚喪假期間不支付工資。2)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3)職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單位。4)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5)連
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 試分析:1)該煤礦招收工人中是否有違反法律行為?為什麼?
2)該合同的簽訂程序是否有違反法律情況?為什麼?
3)該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答案:1)有。招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