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註意事項
篇一:勞動法註意事項
1、《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瞭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3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作為民間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後,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2、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必須簽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該法特別規定瞭職工或者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提出異議的權利。較之《勞動法》的規定相比,不僅進一步明確和擴大瞭規章制度的范圍,而且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實施都作出瞭明確的規定。
4、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
5、勞動者應聘時的知情權: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