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篇一: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有何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有何不同?
【前言】
前期,我們詳細介紹瞭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進行瞭詳細的解讀,但當看到“勞動合同到期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的規定時,不知您是否有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有何種關系呢?今天,就讓我們一探究竟。
【法律分析】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一般期限相比,服務期有如下特點:
1、服務期是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諾,而勞動合同期限是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合意,並不依靠任何前提條件。
2、服務期的法律性質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而勞動合同期限則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限。
3、服務期由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中有財產內容,故對勞動者有較強的約束力,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對勞動者來說約束力較小。
實踐中,服務期的性質大致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具有同樣的屬性,當服務期長於原勞動合同期限時,則直接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當然也可以變更權利義務。《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相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當事人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認為,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服務期還未結束時,勞動者有義務在
剩餘服務期內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新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可以與原勞動合同相同,也可以不同。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