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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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定稿)
應言東
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總則
1.1本辦法依據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制訂。
1.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子公司。
1.2本辦法所指試用期員工為與公司及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有試用期,且在試用期內的員工。
2.試用期期限
2.1公司對新進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2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算作本單位工作年限。
3.教育培訓
各單位可根據崗位要求,對員工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和有關考核。
4.待遇
4.1試用期間工資依據公司《崗位工資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執行。
5.勞動合同的解除
5.1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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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1.2嚴重違反各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