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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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嗎?
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嗎?
案情回放
北京一傢公司與李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公司人事主管與之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過後再補交,當時李某同意瞭。在李某工作1個月後,該公司以李某在試
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社保,同時,提出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在此期間要不要交社會保險?同濟人力的勞動法專傢建議:
1、隻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分析: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艱難,很多企業趁機招攬大中專畢業生打短工,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約定以後補交社保。試用期滿後,又以各種理由辭退試用員工,達到減少成本開支的目的。
近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察部門問詢時,企業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後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察部門明確答復: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一些企業用工存在兩大誤區: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