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
篇一: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中有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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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中有何問題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e2270a84ad51f01dc281f19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6a2f233e1464b183c2b94f9141ce531&sign=8fb6b46522&zoom=&png=11003-20970&jpg=140991-140991"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
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性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性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在勞動合同中,能引起實際履行責任發生的違約行為包括:
1、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有權在連續工作滿一年後享受帶薪年假,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的約定,不準勞動者休假,此情況發生後,勞動者要求休假的,應當準許。
2、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未滿,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沒有正當理由的,勞動者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判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3、基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條件而未提供。
第二、必須要由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由於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措施的著眼點在於補救非違約方所處的不利境地,而事實上隻有非違約方才真正理解實際履行的實際價值,因此,實際履行制度的適用以守約方提出請求為前提,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解除合同,則不發生實際履行問題。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法院能否依職權判令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實際履行制度的適用,以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為前提,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