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勞動合同法2013
篇一:教師與學校勞動爭議糾紛案
教師與學校勞動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於2005年6月13日應聘到開封某某學院工作,崗位是外語系教師,李某某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9月每年與開封某某學院簽訂一年期限聘任協議,開封某某學院每年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李某某分別從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通過開封某某學院的考核,2012年9月李某某因懷孕沒有參加考核,也沒有上班,開封某某學院每月發放1000元生活費,勞動合同延續至2013年11月哺乳期結束,開封某某學院沒有與李某某續簽聘任協議,未辦理解除手續,未給李某某安排工作,也未發放生活費。2014年1月份,為李某某辦理瞭停保手續。開封某某學院2005年6月至2014年1月為李某某繳納養老、工傷、女工生育保險,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為李某某繳納社會醫療保險,2009年9月至2014年3月3日為李某某繳納失業保險金,開封某某學院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開封某某學院的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課時費,由銀行代發。另查明,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李某某墊交養老保險8120.46元,其中個人部分1594.96元,單位部分6525.5元。李某某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等與開封某某學院發生爭議,遂向開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開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3月18日作出汴勞人仲裁字2014)第017號裁決書,開封某某學院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不應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判令原告不應該
為被告補繳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的社會養老保險、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的失業保險、2005年6月至2010年4月的醫療保險等各種費用。
被告李某某辯稱,開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汴勞人仲裁字2014)第017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原告稱被告2013年年度考核沒有通過被辭退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告每年考核都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