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區勞動保障局
篇一:關於調整我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寧勞仲委〔2009〕2號
關於調整我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寧勞仲委〔2009〕2號
刁仁昌
2009-02-26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勞人處,各區縣、高新技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調整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蘇勞仲委[2008]5號),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在寧的189傢中央部屬用人單位與同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繼續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外,其他在寧的各類用人單位與同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交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為適應變化,進一步理清和明確我市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將我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市屬及市屬以上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189傢用人單位的下屬單位,其他在寧的中央部屬用人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駐寧的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及其下屬單位);
二)市屬以上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
三)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港、澳、臺資企業);
四)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區屬及區屬以下各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