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權利義務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前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分析
勞動合同簽訂前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分析
<P align=center>——兼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
一、合同法之要約承諾理論與勞動合同訂立前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大部分合同的形成都是經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談判和磋商而成的,有的合同之成立隨口即是,如當事人之間的即時、小額買賣合同,基本上不需要談判與磋商,如當事人從雜貨店購買一聽可口可樂,有的問下價錢,有的不問價錢,直接付賬找零。有些合同實際上一方當事人默認瞭對方當事人的條件,如自動售貨機購貨或超市購貨,許多情況下不需要當事人之間的談判、磋商。當然,並不是交易金額小就不存在合同成立前的討價還價,農貿市場中的當事人許多都在議價。
民事合同歷史上形成瞭“議價”階段或談判階段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這種合同未成立階段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形成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權利義務形成之理論沉淀為合同之要約與承諾理論。“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人或要約人對之發出要約之人稱之為受要約人、要約相對人。也有學者將受要約人稱為承諾人,但由於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未必作出承諾,或者作出的承諾因修改、變更瞭要約的實質內容而使該承諾轉化為新要約,所以受要約人未必是真正的承諾人。”[1] P203)“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條件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 P232)要約與承諾雖然是在合同訂立階段,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瞭相對穩定的“遊戲規則”,為使交易安全,千百年來,交易習慣和立法及相關理論(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交織而成瞭要約與承諾理論,到目前已經相當成熟,甚至在該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學術論著亦是連篇累牘。
要約與承諾之理論化並不是為瞭理論而理論,關鍵在於,該理論指導立法及司法實踐形成瞭要約和承諾的法律效力,即要約和承諾的發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要約發出後,對要約人具有哪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