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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梧州市城鎮職工醫保實施辦法
梧州市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梧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屬於地方行政法規,199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此法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瞭法律的保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
國發〔1998〕4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桂政發〔1999〕61號)精神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是:
一)“基本水平”,即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廣泛覆蓋”,即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三)“雙方負擔”,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統帳結合”,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為主,以實行單建統籌為輔。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支付和管理。
第三條 梧州市轄區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整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中直、區直、外地駐梧單位及其職工均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梧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梧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分為市本級統籌和縣市)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政策、統一的實施方案,實行基本醫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