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員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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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機關雇員管理暫行辦法
xx市機關雇員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推進機關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節
約行政成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由市級財政供養的工作機關,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雇員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雇用的,不占用本單位人員編制,從事公益性、技術性、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雇員的指標核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雇員的綜合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雇員的經費安排,用人單位負責雇員的直接管理。
第四條 雇員指標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用人單位編制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五條 招聘雇員必須在核定的雇員指標限額內進行,並有相應類別的崗位空缺。
第六條 雇員分為普通雇員和高級雇員兩類。
普通雇員是指從事一般技術性、輔助性工作的人員,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特殊崗位可放寬到中專或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高級雇員是指從事高層次技術性工作的專業人員,要求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市機構編制部門下達雇員指標的6個月內啟動公開招聘程序,1年內完成雇員的招聘工作。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可以延期3個月。如延期後仍未能完成雇員招聘的,收回雇員指標。
第八條 雇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國傢憲法、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