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若幹問題研究
勞動合同若幹問題研究
[摘要]:《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佈實施,對保護勞動者利益起作重要作用,因該法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變更、違約金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賠償范圍等有待進一步完善,實踐中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各種方法、手段損害勞動者利益,限制勞動者權利,為此,應僅快完善各種制度,以充分保護勞動者利益,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
[關鍵詞]勞動合同 規章制度 合同變更 違約金 解釋完善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在我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就目前審判實踐而言,法院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及勞動部頒佈的相關法規。而客觀事實是,盡管我國已經頒佈瞭《勞動法》,勞動部又頒佈瞭大量的勞動法規,但是,由於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轉型時期,勞動用工制度及相應配套措施正處在急劇變化之中,在這種特定的環境下,新類型的勞動合同糾紛層出不窮,現有法律、法規對日趨復雜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調整已明顯地力不從心,法律調整的漏洞也日漸顯現。這增大瞭法官正確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難度。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首次確定瞭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民主協商程序,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該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皆為有效,為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那麼說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或制定的規章制度,隻要其內容不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不進行修改,是否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在所不問,皆可作為用工管理的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