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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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摘要:很多企業為瞭降低用工成本,均喜歡約定較長的試用期,甚至喜歡約定多次試用
期或將試用期分割,熟不知稍有不慎,即會引來較大的法律風險,找法網小編將試用期的相
關規定及案例整理如下,供大傢參考。
一、試用期最長可約定多少天?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
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
動合同期限。
二、可以約定幾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那麼這一條應如何理解呢?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或同一員工離職後重新入職,或崗位發
生變更等情形,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請看下面案例
【案例一】離職後又入職,可重新約定試用期
2011年5月3日,李晨進入曙光公司工作,擔任研究顧問職務。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辭職,並簽署離職結算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