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
篇一: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范本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瞭調整勞動關系,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