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
篇一:【原創】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辦法瞭嗎?
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辦法瞭嗎?
主講: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 資深律師張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權隨時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建議用人單位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以後和如果員工發
生勞動糾紛就不利於企業瞭。
要是勞動者確實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又想留住這個人才,這最難辦。那麼,我的建議就是每個月都要給勞動者送達書面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能夠讓勞動者簽字的就簽字,不願意簽字的就拍照片,一來可以防備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二來也可以促使勞動者早日簽訂勞動合同。當然,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勞動者自己書寫一份自己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承諾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自己聲明放棄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當然,這是我一個人的意見,還沒有看到過有類似案例。不過,從法律的角度,我認為也並不違法,可以實踐操作。因為,這樣就不僅僅是勞動者聲明不願意簽勞動合同那麼簡單瞭,他相當於付出瞭一定代價,事先承諾放棄一定的民事權利,這並不違背任何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