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隻簽基本工資
篇一:續訂勞動合同單位能否降低工資標準
單位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時能否單方面降低工資標準
2008年1月1日, 李女士入職青島某公司,雙方簽訂瞭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 雙方又續訂瞭3年期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屆滿前,公司提前告知李女士,合同期滿後,公司不準備與李女士續訂勞動合同。李女士則認為自己與公司已經連續訂立瞭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備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要求與公司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3年12月31日, 公司通知李女士續訂勞動合同。在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李女士發現,勞動合同期限雖然為無固定期限, 但是對工作崗位進行瞭調整、工資標準也降低瞭800多元。李女士認為,公司是變相逼自己離開公司。但公司給予的解釋是,單位的原崗位取消,換到新崗位公司有權利對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何況法律並不禁止續訂合同時工資標準有變化。
那麼,續訂勞動合同,單位能降低工資標準嗎?
《勞動合同法》 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隻要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不具備違紀、醫療期滿或不勝任工作而應被解雇的情形,當勞動合同期滿時,隻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於續訂合同能否降低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 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也可能降低工資標準。 對於 “維持或提高”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於降低工資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