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勞動合同法
篇一:成都市勞動合同法
[成都市勞動合同法]成都市勞動合同法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成都市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合同范本《成都市勞動合同法》。 三)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因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以上三)四)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2條)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