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區勞動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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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勞動關系)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
1、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試用期如何規定的?
答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
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能否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答 :除用人單位為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