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死亡
篇一:法律案例酒店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燒傷工傷保險待遇案
酒店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燒傷工傷保險待遇案【案例】
2009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青海省西寧賓館(以下簡稱西寧賓館)培訓中心開始學習烹調技術。期滿後經實習,於同年7月25日經人介紹,被西寧賓館安排到賓館餐廳作廚師工作,每月工資為340元,但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9月30日晚8時許,因餐廳的柴油灶火力不足,餐廳負責人指派王某到柴油庫查看油罐中的儲油量。由於柴油庫無照明設備和警示標志,王某進油庫後便打開打火機照明,不料導致油庫起火,致使王黎明頭面部和四肢燒傷。餐廳其他工作人員當即將王送至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治療。經治療診斷結論為:
(1)熱燒傷24%(Ⅲ°10%、深Ⅱ°10%),特殊部位:面、雙手。(2)燒傷休克(輕度)。(3)吸入性損傷(輕度)。王某經72天的住院治療,頭面部、雙上肢及雙下肢燒傷創面全部封閉,眼周、鼻周及口周形成輕度增生瘢痕,右手環指近節間關節肌腱燒傷後呈屈曲狀畸形,功能障礙,雙下肢創面增生性瘢痕。西寧賓館共支付瞭王某的醫藥費、護理費、生活費等41286.59元。2010年8月14日,王某向西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8月21日,該仲裁委員會以爭議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不屬勞動仲裁范圍為由,向王某通知決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該結果,於2010年9月26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委托勞動行政機關作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被告西寧賓館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及今後治療費2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經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青海省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二單位於2011年2月19日分別認定王某為因工負傷;鑒定書鑒定王某受傷後致殘等級為九級,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被告西寧賓館答辯稱:原告王某到柴油庫查看油罐中的油量時,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則,是導致其燒傷的直接原因,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負。
【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