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問答
篇一:勞動保障政策問答
勞動保障政策問答
1.勞動合同未鑒證是否有效?
答:隻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損害國傢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並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的,勞動合同未鑒證也是有效的。但是通過鑒證,可避免無效勞動合同的產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勞動合同。
2、企業或職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答:根據《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和《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簽訂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份合同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3、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4、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有何區別?
答:經濟補償金是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給職工的一種經濟補償,而生活補助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種生活補助。
5、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