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例
篇一:未簽定勞動合同補償案例分析
今日案例:
徐某在深圳某酒店供職,歷任多種崗位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9年8月,該酒店通知徐某終止勞動關系。徐某要求酒店按其工作8年的年限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2000元。該酒店認為徐某應按3年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12000元。雙方差距較大,未能達成一致。經當地仲裁委裁決後,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該酒店支付其經濟補償金32000元。審理過程中,因未簽書面合同,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直接證據。但酒店提供瞭徐某的辭職書一份,稱徐某在其處工作8年不假,但其在2006上半年曾經辭職,在半年後重新入職,故應按3年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徐某辯解稱,該辭職書實際上並未履行,系酒店在該期間重新裝修瞭3個月,故要求其書寫辭職書的形式暫停工作,雙方說法不一。那麼,你認為法院會采納誰的意見,最終會如何判決?
案例解析
本案的爭議主要在於工作年限的舉證責任到底由誰承擔?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酒店提供瞭徐某的辭職書,徐某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辯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應當認定酒店的主張成立,因徐某中途離職半年,其工作年限應重新計算,故應支持酒店的主張,按徐某工作年限為3年計算其經濟補償金;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雙方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現該酒店提供的辭職書證據不能證明徐某的復職時間,不足以證明徐某離職半年、重新入職的事實,且徐某對該辭職書的證明目的予以否認,使徐某工作年限的事實處於爭偽不明的狀態。雖然徐某對其辯解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應當倒置,用人單位應對處於爭偽不明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應支持徐某的主張,按其工作年限為8年計算其經濟補償金。
我們贊同以上第二種觀點的說法。
案例延伸解讀:舉證責任是否都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正如本案一樣,如何分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往往是處理勞動糾紛問題的關鍵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