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存放問題
篇一: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一、勞動合同中勞動關系存在穩定性不足的問題
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不足,直接影響著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期限方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范圍過窄。依照有關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經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2)勞動者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3)復員專業軍人初次就業。除此之外, 勞動合同期限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協商來確定。
在目前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存在,城市職工下崗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的情況下,一般勞動者根本無力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單方面確定。通過調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間。在對勞動合同期限的看法上,國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在思想中一定程度上保留著傳統的觀念,認為在國有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隻是形式,不管簽幾年合同,自己仍然是國有企業的工人,對於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不是特別關註,即使合同到期後,形成瞭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他們仍然有一定的安全感,並不擔心企業不再和他續訂合同。在國有企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的沖突是間接的,在非國有用人單位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沖突是直接的。在非國有用人單位中,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過短,就會使勞動者心中無職業的穩定感。由於無固定勞動合同的范圍窄,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單方面確定,在實踐中造成瞭以下問題:(1)用人單位會依此對勞動者施加壓力,使勞動者不敢主張法律賦予的權利,難以享受到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在勞動保護、工時、工資方面賦予勞動者的權利;(2)勞動者心中無底, 流動過頻,沒有職業的穩定感,無長期為企業服務的長遠打算,對企業的發展不利,對經濟的發展不利,對社會穩定不利。
考察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傢的做法,他們對勞動者能否獲得穩定的職業和收入的問題十分重視。如《法國勞動法典》規定,勞動合同按照期限的不同,分為兩類:定期勞動




